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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靠港船舶污染排放,提高港口船舶岸电使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港口岸电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港口岸电奖励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岸电奖励工作管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交通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要求,进一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关于协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闽交科教函〔202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符合本办法奖励项目申报条件,按照港口经营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为靠泊我市港口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和对我市船舶进行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奖励项目包括: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项目;
(三)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
(四)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
(五)岸电供电服务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的港口经营人应遵守《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应急预案制定等义务,并且其申报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入厦门港绿色港航公约、履行制定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等义务。
(一)港口经营人申报岸电设施建设项目奖励的,其建设项目应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场所为2020年2月1日前已建成的港口码头泊位;
2.项目已完成验收,并通过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认证;
3.承诺按要求将该岸电使用数据接入并推送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申报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奖励的,其改造船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完成改造,并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承诺按要求靠泊厦门港做到岸电应接尽接。
(三)港口经营人申报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奖励的,其改造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改造对象为不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低压岸电设施,
现行标准和规范是指《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压岸电连接系统(LVSC系统)用插头、插座、船用连接器和船用输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 11918.5—2020);
2.项目完成改造并通过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认证;
3.承诺按照要求将该项目使用数据接入并推送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四)港口经营人申报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奖补的,其改造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改造完成后应符合智能化数据接口技术要求;
2.项目应在岸电服务平台智能化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发布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改造;
3.实现数据接入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五)港口经营人申报港口岸电供电服务项目奖励的,其服务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岸电设施已按强制性标准《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JTS155-1-2019)的要求进行定期的运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2.岸电设施已通过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认证;
3.承诺按照要求将岸电使用数据接入并推送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
4.为靠泊我市港口码头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且向船方收取
的岸电费用不高于0.5元/千瓦时。
三、奖励标准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完成建设验收的项目,按其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若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进行建设,对其融资部分再给予每年最高2%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5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100万元。
(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完成改造验收的项目,按其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若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进行建设,对其融资部分再给予每年最高2%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5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100万元。
(三)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项目和岸电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项目
低压岸电接插口(含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发生的改造投入(仅限于设备购置费,下同),在定额基数内据实给予50%的奖励,单桩最高0.5万元。
(四)港口岸电供电服务项目
按照每套高、低压岸电年供船电量,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岸电设施
类型
年岸电使用量Q(kWh)
奖励资金(元)
高压岸电(含邮轮)
10000<Q≤200000
Q*0.8
Q>200000
(Q-200000)*1+160000
低压岸电
2000<Q≤20000
Q*0.4
Q>20000
(Q-20000)*0.5+8000
四、岸电设施检测要求
根据港口岸电管理有关规定,高压岸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岸电服务经营人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低压岸电设施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符合技术标准的出具检测报告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岸电专项检查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经营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政策有效期内申请岸电奖励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请人应自觉接受港口、财政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工作。申请人不予配合的,取消其本政策有效期内申请岸电奖励资金资格。
(三)申请人未按承诺将岸电设施使用数据实时接入并推送建成后的岸电服务平台的,港口管理部门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
金。
(四)港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岸电奖励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六、附则
(一)岸电奖励资金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专项资金预算。已获得市财政资金(含其他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岸电项目,不予重复补助。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奖励资金结合年度预算和厦门港绿色港口政策发展方向统筹兑现。
(二)岸电经营人与合作方的奖励资金分配,由各相关方根据合作协议自行处理。
(三)本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来的项目按照此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