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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解读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17 14:01 字体大小: | |

  昨日,厦门港口管理局一级调研员林德清做客市政府在线访谈,解读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以预防为主  加强综合治理

  厦门港是千万标箱级世界强港。数据显示,目前,全港共有生产性泊位176个(厦门辖区105个);港口经营人67个(厦门辖区38个),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共有18个。

  林德清介绍,《规定》是交通运输部指导港口安全生产的主要规章之一,是港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2017年《规定》经历全面修订,2019年又进行局部调整。“修订和局部调整,基于港口危险货物吞吐量和仓储量越来越大、品种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压力逐步增大这一背景,目的是认真查找、分析目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弥补。”他说。

  在意义方面,林德清表示,《规定》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管理方针。比如,《规定》加强了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包括企业管理和行业监管),同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相关要求及职责进一步明确。

  新增三项制度  强化法规威慑力

  修订后的《规定》保持了原有的框架结构,共8章88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调整优化部分许可管理权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和处罚。

  林德清介绍,《规定》新增了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是一个亮点。比如,《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并及时准确提供给管理部门,实现对危险货物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管控;《规定》明确了船港之间、同一作业区域企业之间同时作业等容易产生交叉环节,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限时限量存放等容易被忽视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规定》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规定》补充完善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同时,对6种其他情形,在规章权限内设定了处罚条款,切实增强了《规定》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林德清说。

  此外,《规定》废除有碍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

 

 

链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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