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深化港口资源整合有效降低港航物流成本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港口资源配置、促进厦门港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整合工作部门扶持资金,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港航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商务、交通、自贸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牵头代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港航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为确保政策制定程序合规、政策内容合法、政策覆盖普适公平,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5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yeah0862@163.com)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柯茂莲 电话:13365926688)
厦门市促进港航贸一体化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港口、航运、贸易要素资源配置,有效降低港航物流成本,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动港航贸联动发展
(一)集聚港航贸要素。全面支持港口、航运、贸易企业在厦扩展业务板块,融通港口、航运、贸易、物流、仓储各领域,推动港航贸一体化发展。优化水路运输发展扶持政策,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推动航运业发展。支持打造航运服务要素集聚产业园区,吸引集聚更多的航运法律、保险、基金、勘探等关键要素服务企业。(责任单位:港口高质量指挥部、港口局、市商务局、自贸委、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集装箱业务发展。支持港口企业发展,强化港、航战略合作,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按规定,结合箱量、服务效率等予以奖励。支持航运企业发展,鼓励班轮公司将厦门港作为区域性航线业务调配和集装箱中转基地,对于新增欧美快线每条航线给予400万元奖励;新增东南亚跨境电商航线奖励,每航次最高1.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积极发展外贸业务、内贸业务、内支线业务,根据箱量规模、中转增加量等指标增幅予以奖励。加大对陆地港的扶持,给予存量10元/标箱、增量100元/标箱奖励;对在厦门港运营集装箱重箱业务的省外货代或货主企业,予以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港口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关)
二、构建重要节点重要通道
(三)谋划和推进陆海大通道建设。打造北接“丝路”、南连“海丝”、东跨“海峡”的东部重要节点、重要通道,更好地服务两岸发展。强化“丝路海运”、中欧班列(厦门)等物流运输能力,推动对台货运枢纽设施提级扩能。持续拓展对台南向通道建设,探索厦金海运快件危险货物特殊运输规则,加大厦门对台海运快件航线扶持力度,鼓励开通厦门至台湾本岛和厦门至金门的海运快件航线并常态化运营,按规定对厦台海运快件航线运营商给予最高1.5万元/航次奖励,打造对台跨境电商集散中心。结合两岸融合示范区建设,支持做大海空联运业务,打造“厦门-台湾-全球”新通道。(责任单位:港口高质量指挥部、港口局、市商务局、自贸委、厦门海事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厦门港务、建发集团、象屿集团、海投集团)
三、加快推动海铁联运发展
(四)强化“路地”合作。加强与铁路部门在“硬建设、软投资”方面合作,弥补厦门港在铁路运输上的短板;同时,加强港航铁信息共享,方便口岸单位、企业实时跟踪查询物流全流程动态;深化海铁联运“一单制”试点,提高联运效率。(责任单位:港口局、铁路建设指挥部、自贸委、市交通局、厦门海关、厦门港务)
(五)加强中西部腹地拓展。强化与内陆城市的物流联结,争取增开班列,积极发展海铁联运。进一步加大对海铁联运业务发展的综合支持力度,特别是中长远距离海铁联运业务扶持力度,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拓展腹地货源。(责任单位:港口局、市商务局、自贸委、市财政局、厦门港务)
四、合力提升港口营商环境
(六)做大综保区业务。用好综保区政策,提升保税物流分拨功能,依托口岸航线优势、区港一体优势,拓展综保区内租赁货物、机电产品、储能设备等重点货类的物流分拨集散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厦门海关、港口局)
(七)推动港口“降费增效”。增强厦门港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带动全社会降低物流成本。优化装卸、引航等港口服务,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从厦门港进出,鼓励厦门港码头企业对新能源汽车提供10-20天免堆期,做强汽车口岸功能。(责任单位:港口局、自贸委、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
(八)强化政策统筹。加强统筹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化工物流园区等专业仓储及配套建设,满足我市产业在港口运输、装卸、物流配套等多方面的发展需求。(责任单位:自贸委、湖里区、思明区、海沧区、翔安区、市资规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港口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港口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奖补资金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予以兑现,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本市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