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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求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30 17:54 字体大小: | |

  2018年,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旅发产〔2018〕193号),对厦门邮轮旅游业实施扶持补助,该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在扶持政策的鼓励下,我市邮轮旅游业得到迅猛发展,稳居全国邮轮母港第一集团。

  为进一步巩固厦门港邮轮旅游业发展成效,更好迎接后疫情时代市场复苏和邮轮复航,经多方调研,我局拟联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出台新一轮促进我市邮轮旅游业发展扶持意见(详见附件),延续原政策条款,有效期1年。

  为保证制定程序及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31日前通过邮箱(xmgsyzxgjk@163.com)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送审稿)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邮轮旅游业复工复产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化邮轮母港和邮轮旅游目的地,现将进一步鼓励邮轮旅游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从事邮轮旅游运营的相关企业,包括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

  二、扶持措施

  (一)始发港航线

  1.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自然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1)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200元/人;

  (2)5万人(含)以上部分,250元/人。

  2.对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其中,单航次挂靠三个及以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另给予40万元/航次补贴。

  3.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每周至少运营一个航次,且连续运营满90天的,按自然年度总运营航次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

  (二)访问港航线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100元/人次补贴。

  三、结算依据

  (一)邮轮航次、邮轮航线、船舶吨位等以厦门港口管理局认定为准。

  (二)邮轮旅客出入境人数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核定为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厦门港口管理局做好扶持对象申报人数审核工作。

  (三)邮轮进、出港各一次合并视为一航次,空船调港不计航次。

  (四)同一企业的年度出境人数可合并计算。邮轮公司自运营的,邮轮公司和切舱企业需明确补贴归属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补贴给邮轮公司;包船运营的,补贴给包船企业。

  (五)因恶劣气象等不可抗力原因临时取消母港航次,相应航次视同已执行航次给予补贴。

  (六)始发港航次指邮轮从厦门港始发,经停其他目的地最终停靠厦门港的航次;访问港航次指邮轮从其他始发港出发,靠泊厦门港并组织旅客上岸观光后驶离厦门港的航次;转港航次指邮轮从厦门港出发,最终停靠其他目的地,或邮轮从其他目的地出发,最终停靠厦门港的航次。转港航次视同相应的始发港航次或访问港航次。

  四、职责分工

  (一)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牵头制订扶持政策;牵头开展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扶持资金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提出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报专项资金财务决算,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厦门港口管理局制订扶持政策;协助厦门港口管理局做好资金审核兑现工作。

  (三)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港口管理局制订扶持政策;负责对厦门港口管理局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审核批复专项资金财务决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

  (一)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对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已拨付资金未全额收回前以及收回后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有效期一年,自国家正式通知邮轮复航之日起实施。

  (三)《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厦旅发产〔2018〕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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