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46-12-01-2021-053 文号:  
发布机构:   厦门港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5-17
内容概述:   厦门港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3.30-5.12)
厦门港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3.30-5.12)
发布时间:2021-05-17 17:21
 
序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1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滕政利
文帅
厦门市湖里区双良船舶修理厂(物料供应)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1、公司业务备案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1.3.30 1、船舶港口服务(物料供应)业务有备案,有效期至2022年4月2日;
2、安全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有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3、有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
 
2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邹燕玲
张光超
厦门市云海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物料供应)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1、公司持证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1.4.1 经查,该公司各类证照齐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因疫情影响,今年来尚未组织安全演练,下步应继续完善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落实。  
3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黄河滨
张光超    
厦门湾海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企业经营资质;
2、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演练落实情况等。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及市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1.4.22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021.4.19-2025.6.30);
2、抽查船舶人员配备,有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
3、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有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最近一次为2021.4.16);
5、有开展应急演练(最近一次为2021.1.18)。
 
4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洪毅辉
张文亮
厦门七七七顺时捷船务有限公司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1、公司经营资质;
2、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1.5.6 1、该公司证照齐全;
2、因疫情影响,今年以来该公司未开始生产营业,预计6月份开始重新营业;
3、安全制度方面因应海事局要求正在重新整理相关台账,待整理完毕后(2021.7.15前)发我单位审核。
安全制度方面因应海事局要求正在重新整理相关台账,待整理完毕后(2021.7.15前)发我单位审核
5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张光超
柯志田
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2、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1、 《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随机抽查 2021.5.12 1、有制定应急训练和演习制度,有记录有演习;
2、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3、有开展船舶设备检查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