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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M00146-02-06-2020-002 文号:  
发布机构:   厦门港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5-13
内容概述:   建设交通强国 不断提升水路运输治理能力——解读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建设交通强国 不断提升水路运输治理能力——解读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3 15:45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不断完善交通运输治理体系,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2月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了水路运输营商环境,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加强水路货物运输安全检查,落实货运实名制管理;完善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水路客运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此次修订,有六大亮点:

  一是减轻了企业用工负担。《规定》明确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这一规定聚焦仅经营管理小型运输船舶企业的专职海务、机务人员的配备要求,更好地适应了小型船舶的实际情况,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优化了行政审批层级。《规定》明确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省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明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上述规定明确了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并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主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部门,以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三是推行了证照信息电子化。《规定》明确提出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证照信息共享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明确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既可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四是落实了货运实名制管理。为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安全,《规定》明确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并保存相关信息,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拒绝运输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此外,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是完善了客票管理要求。《规定》强化了旅客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保障,鼓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完善了对客票的要求,促进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更加智慧便捷。《规定》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优待服务对象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乘船的人文关怀。

  六是提高了水运服务要求。《规定》明确并强调水路客运基本服务要求,如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退票、改签等双方权利与义务)、乘务人员、船上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等要求,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服务意识,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下步,我局将认真抓好《规定》在本辖区的贯彻落实,一是做好《规定》的宣传解读,准确地理解把握其精神、内涵和相关要求。二是做好上级配套文件的细化落实,保障《规定》顺利实施。三是加强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的要求落实。

 

政策原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