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2022.4.13-5.6) | ||||||||||
序号 | 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日期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1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滕政利 文帅 | 厦门海友益航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疫情防控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4.13 | 1、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2、有制定应急预案并有开展有记录; 3、有制定疫情防控应急方案; 4、备案表有效期: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已提交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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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贺瑞康 朱林清 |
厦门顺通泰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备案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4.14 | 经与公司总经理林志达了解,厦门顺通泰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表》已于2022年1月16日到期未再延期,公司已于2021年解散。 | |
3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黄聪军 黄河滨 |
厦门和鸿达船务有限公司 |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
1、持证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4.19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4月29日至2025年6月30日; 2、有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及开展安全生产会议,有记录; 3、有制定疫情防控制度,供油作业有记录船舶供油作业疫情防控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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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张文亮 邹燕玲 |
厦门市瑞福镕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经营资质;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4.26 | 1、公司有进行备案(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备案表有效期:2021.12.21-2024.12.20;船舶港口服务备案表有效期:2019.12.4-2022.12.3); 2、工作人员有办理安全员证书(有效期至2024.8.23); 3、企业有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有制定疫情防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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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邹燕玲 贺瑞康 |
厦门海顺丰船务有限公司 |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
1、公司经营资质;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随机抽查 | 2022.5.6 | 1、安全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2、安全会议、培训工作定期落实; 3、海务、机务证照齐全; 4、各类台账补充现场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