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 | ||||||||||
序号 | 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日期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1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柯志田 李燕 |
厦门轮总海上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3、安全演练落实情况等。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及市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2.15 |
1、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有制订年度应急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演练(最近一次为2022.1.17公共卫生安全专项应急演练); 4、有制订公司2022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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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黄聪军 黄河滨 |
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3、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2.24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建立有更新; 2、2022年1月隐患排查有记录有整改; 3、疫情防控:员工7日核酸检测,进出码头人员有查码有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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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黄河滨 黄聪军 |
信隆(厦门)船务有限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相关备案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3、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3.8 |
1、船舶港口服务(燃物料供应)备案在有效期内(2022.1.14-2025.1.13); 2、有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有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最近演练2022.3.7); 4、有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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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黄聪军 洪毅辉 |
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2、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 |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疫情防控等落实情况。 |
1、 《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随机抽查 | 2022.3.8 | 1、该公司所有船舶包括耙吸船安港浚1、安港浚369和泥驳船苏浚驳、抓斗船安港168,耙吸船和泥驳船近期在厦维修,未有在厦施工项目; 2、有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有记录; 3、有制定安全管理手册; 4、公司所有耙吸船已委托平潭港丰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体系管理,管理期限2021.1.1至2023.12.31。泥驳船苏浚驳号委托厦门海通航信船务有限公司管理,管理期限2021.10.29至2022.10.28止;5、疫情防控船舶方面工作已由受委托公司落实现场防疫措施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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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洪毅辉 黄文广 |
润通航运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备案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2.3.10 | 1、有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2、有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3、有制定疫情防控应急方案; 4、船舶港口服务(物料供应)备案在有效期内(2021.12.19-2024.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