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2021.2.23-2021.3.18)
发布时间:2021-03-23 09:55
序号 | 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日期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1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洪毅辉 黄河滨 |
厦门海澳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经营资质;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演练等工作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1.2.23 | 1、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至2021年4月15日);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副证在有效期内(至2021年4月15日); 3、有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最近一次2021.1.19); 4、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疫情防控制度; 5、有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6、有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最近一次2021.1.19); 7、企业对上阶段第三方检查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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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朱林清 贺瑞康 |
厦门新四海泛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接收)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备案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1.3.9 | 1、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业务备案有效期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 2、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 3、有开展应急演练,最近一次:2020年12月10日; 4、有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相关人员接受业务安全生产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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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黄聪军 张文亮 |
厦门和鸿达石化有限公司(燃料供应)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备案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1.3.11 | 1、船舶港口服务(燃料供应)备案表有效期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 2、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 3、有开展应急演练; 4、有制定相关培训计划、有培训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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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吴金尧 黄文广 |
厦门金帆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公司持证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1.3.16 | 1、船舶港口服务(物料供应、维修)备案表在有效期内(2019.1.22-2021.1.21); 2、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 3、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最近一次2021.2.5); 4、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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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 柯志田 陈国辉 |
厦门通海船务有限公司(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1、企业经营资质、备案情况; 2、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人员培训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2021.3.18 | 1、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有统计; 2、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备案表有效期(2019.1.15-2022.1.14); 3、有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4、有制定船舶垃圾接收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有开展船岸联合应急演习(最近一次2020.11.27); 6、有开展安全培训(最近一次202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