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精神,顺应全省港口资源整合的变化,推进厦门港高质量发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现财政扶持资金行业发展效应最大化,确保2025-2027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可持续增长。经与市财政局、港航企业关联单位多次调研、商榷,拟出台《厦门港2025-2027年港口集装箱业务扶持政策》(送审稿)。为确保政策制定程序合规、政策内容合法、政策覆盖普适公平,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3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linlian28@sina.com)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5-2027年)的通知(草拟稿)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联系人:林连,联系电话:2658221,15980830739)
一、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
(一)奖励标准:当年全港箱量同比持平(含以上)时,(1)综合分达9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100万元;(2)综合分达8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50万元;(3)综合分达7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25元;(4)综合分达6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12.5万元;(5)综合分达5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6万元;(6)综合分达4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7)综合分达3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8)综合分达2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0.7万元;综合分需达2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若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3%(含以上)时,以上各档的奖励标准同步增长10%;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4%(含以上)时,以上各档的奖励标准同步增长20%。
(二)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80%+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4%+港口收费指标×4%+信用等级分×4%+厦门口岸进出口奖励分×4%+增幅指标分4%,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三)奖励对象: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运营人。
二、鼓励航运企业加大集装箱业务辐射
(一)新增欧美快线奖励
1.扶持标准:新增欧美快线在厦门港运营一年中超过10个月且36个艘次及以上,每条航线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包括现有欧美快线。
2.扶持对象:干线船舶运营航商。
(二)外贸中转业务扶持
1.奖励方法及标准:对每年外贸中转保持正增长的外贸航运企业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大于20万TEU(含20万TEU)以上,存量部分30元/TEU,增量部分90元/TEU;
(2)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大于5万TEU(含5万TEU)不足20万TEU,存量部分15元/TEU,增量部分45元/TEU;
(3)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大于5000TEU(含5000TEU)不足5万TEU,存量部分5元/TEU,增量部分15元/TEU。
2.奖励对象:外贸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低于5000TEU的航运企业不享受扶持)。
(三)内贸中转业务扶持
1.奖励方法及标准:对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内贸中转业务且每年内贸箱量保持正增长的内贸航运企业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当年完成内贸中转吞吐量大于100万TEU(含100万TEU)以上,存量部分25元/TEU,增量部分50元/TEU;
(2)当年完成内贸中转吞吐量大于50万TEU(含50万TEU)以上不足100万TEU,存量部分20元/TEU,增量部分40元/TEU;
(3)当年完成内贸中转吞吐量大于20万TEU(含20万TEU)以上不足50万TEU,存量部分15元/TEU,增量部分30元/TEU。
2.奖励对象:内贸中转航运企业(当年完成内贸中转吞吐量低于20万TEU的航运企业不享受扶持)。
(四)内支线中转业务扶持
1.扶持标准:2025-2027年对厦门港年度运量保持正增长的内支线运营企业,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扶持,每分给予32万元奖励,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30%+航次指标分×25%+运力规模分×30%+水路运抵指标分×5%+航线指标分×5%+增幅指标分×5%,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3.扶持对象:内支线运营公司的整体控股人或运营商。
(五)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贡献奖励
1.扶持标准
(1)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30万TEU(含23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3%/5%/8%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600/900万元。
(2)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含20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4%/6%/9%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50/400/600万元。
(3)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TEU(含15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5%/7%/10%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280/400万元。
(4)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0万TEU(含11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8%/11%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130/180万元。
(5)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TEU(含8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7%/9%/12%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65/90万元。
(6)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0万TEU(含3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10%/13%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40/55万元。
2.扶持对象: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
(六)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1.扶持标准:年度综合分达100分,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综合分每减少1分,相应奖励金额减少50万元;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30%+航次指标分×30%+运力规模分×30%+信用分×10%,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3.扶持对象: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
三、鼓励贸易服务商加速集装箱货源集聚
(一)陆地港箱量扶持
1.扶持标准:2025-2027年,为吸引省内外货源向厦门港聚集,对“在厦门港年度吞吐量实现正增长”的陆地港给予奖励:(1)对省外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存量奖励35元/TEU、增量奖励350元/TEU;(2)对省内西、北部地区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存量奖励20元/TEU、增量奖励200元/TEU;(3)对省内东部地区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存量奖励5元/TEU、增量奖励50元/TEU。
2.扶持对象:陆地港实际经营人。
(二)省外重箱运量扶持
1.扶持标准:2001标箱及以上部分按2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1001-2000标箱按15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1-1000标箱按1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对单个企业本地进出口占比超80%的,每个标箱奖励金额上浮50%;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扶持对象: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
四、其他
本政策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另行制定。期间如遇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酌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