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港2025-2027年港口集装箱业务扶持政策》(送审稿)文件要求,我局经商市财政局、港航企业草拟制订《厦门港口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5-2027年)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送审稿)》”》。
为确保政策制定程序合规、政策内容合法、政策覆盖普适公平,同时加快集装箱扶持政策落地,现将《实施细则(送审稿)》一并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实施细则(送审稿)》有修改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3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linlian28@sina.com)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厦门港口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5-2027年)实施细则(送审稿)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联系人:林连,联系电话:2658221,159808307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5-2027年)的通知》(厦港规〔2025〕*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航运企业、码头经营人、物流企业、货代企业、货主企业等),应按规定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15日前按《厦门市“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申报的通知》进行线上申报。
(二)厦门港口管理局复审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3月31日前完成所委托的审核工作。厦门港口管理局进行复审后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方式详见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
第二章 补贴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
(一)码头综合分分档奖励
2025-2027年按照全港箱量增幅和厦门港主要集装箱码头综合分得分情况给予分档次分标准奖励,综合分包括箱量指标分、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港口收费指标分、信用等级分、同比增幅指标分、厦门口岸进出口量指标分;箱量指标分权重占比80%,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港口收费指标、信用等级分、厦门口岸进出口奖励分、同比增幅指标分权重各占4%,综合分为100分制。综合分低于20分不享受奖励。具体分档奖励标准如下:
当年全港箱量同比持平(含以上)时,(1)综合分达9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100万元;(2)综合分达8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50万元;(3)综合分达7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25元;(4)综合分达6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12.5万元;(5)综合分达5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6万元;(6)综合分达4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7)综合分达3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8)综合分达20分(含)以上,每综合分的奖励标准为0.7万元;综合分需达2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若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3%(含以上)时,以上各档的奖励标准同步增长10%;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4%(含以上)时,以上各档的奖励标准同步增长20%。
(二)综合分计算方法
综合分=箱量指标分×80%+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4%+港口收费指标×4%+信用等级分×4%+厦门口岸进出口奖励分×4%+增幅指标分4%,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指标分
申报企业完成年度箱量达3万标箱(含以上),得分10分;增加10万标箱(含以上),得分增加30分;增加100万标箱(含以上),得分增加50分;增加400万标箱(含以上),得分增加70分;增加800万标箱(含以上),得分增加90分;最高得分100分。
2.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
(1)定义: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根据第三方理货公司出具的集装箱规模船舶(单船作业量1500自然箱及以上,下同)的平均船时效率进行评分。平均船时效率=当年度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运营人所靠泊作业的单船作业量1500自然箱及以上船舶总作业自然箱量/上述船舶开工至完工时间的累计时间(因不可抗力或船方原因所导致船舶作业出现作业暂停累计超1小时以上时间予以扣除)。
(2)得分标准:申报的集装箱规模船舶平均船时效率达60自然箱/小时,得分60分;效率每增加10自然箱/小时,得分相应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港口收费指标分
申报企业对货主或货代收取的港口收费(含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等)公示价格在申报年度内未上涨,且厦门口岸集装箱货物进出口合规费用低于全国沿海十大口岸平均水平(即中国报关协会与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发布的当年度海运口岸集装箱货物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测评结果中跨境贸易口岸成本获得的等级名次在前五名)给予100分。
4.信用等级分
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B、C、D。申报企业年度获得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得分60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得分增加20分;最高得分100分。若申报企业所属的港内集装箱码头企业超过1家,得分以隶属的所有码头企业中受评结果为最低等级的企业计。
5.厦门口岸进出口奖励分
为了有效融合港航贸一体化,鼓励码头企业拓展货源腹地,引导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出口。对于厦门口岸进出口的箱量增长进行奖励,外贸进出口重箱箱量以年度进出各外贸码头闸口的外贸重箱的数据为准。申报企业从厦门口岸进出的外贸重箱每增加3000标箱加分10分,最高分100分。
6.同比增幅指标分
申报企业完成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60分,增幅达3%(含)及以上得分80分,增幅达5%(含)及以上得分100分。
(三)奖励对象: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运营人。
(四)奖励原则: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必须统筹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航运企业发展集装箱航线、拓展集装箱水水中转及空箱调运业务、支持“丝路海运”和重点客户等,提升港口辐射和服务能力,做大做强厦门港集装箱业务。
(五)其他条件:
1.年度全港箱量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的箱量数据为准,且同比增幅统计口径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2.奖励资金扣减方式:2025-2027年,若全港箱量达1200万标箱但未达到同比持平(含以上),则对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的奖励资金按照第一档奖励资金的7折进行奖励。
(六)申报材料:
1.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综合得分奖励资金申报表;
2.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集装箱综合得分奖励申请报告(含各指标分得分情况);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箱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4.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规模船舶服务效率证明;
5.申报企业对货主或货代收取的港口收费(含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等)公示价格若在政策执行期间有变动应在价格调整前一个月向所在地港口局或港航中心报备,并在申报时提供申报年度与上一年度港口收费备案报告;
6.厦门港航企业信用平台出具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7.外贸进出口重箱箱量以各码头闸口年度进出口外贸重箱数据为准,再由申报企业各自比对后由理货公司出具证明。
第五条鼓励航运企业加大集装箱业务辐射
(一)新增欧美快线奖励
1.欧美快线是指欧洲(含地中海)或美国航线由厦门港启运后最短(指离开中国港口后直航欧美港口)时间内到达欧洲(含地中海)或美国基本港,反之亦然。
2.扶持条件:新增欧美快线在厦门港运营一年中超过10个月且36个艘次及以上,不包括现有欧美快线,新增是指航运企业在申报年12月31日在厦门港同一系列航线条数(欧洲线、美国线)对比上一年1月1日净增加。
3.扶持标准:每条航线给予400万元奖励。
4.扶持对象:
A、独立运营的航线,扶持资金全部补贴运营航商;
B、合作运营的航线,扶持资金则补贴主导合营的航商,合营航商之间的补贴资金分配,则根据合营航商之间的舱位比重自行决定。
5.申报材料:
(1)新增欧美快线奖励申报表;
(2)本年度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证明;
(3)理货公司出具的每航次列表;
(4)航运企业在厦门港当年度及上一年度该类别运营航线数情况证明。
(二)外贸中转业务扶持
为鼓励航运企业将厦门港作为区域性航线业务调配和集装箱中转基地,培育新的外贸中转路径,继续鼓励航运企业在厦门港开展外贸中转业务扶持。
1.奖励方法及标准:对每年外贸中转保持正增长的外贸航运企业进行扶持(外贸中转业务指卸货港、装货港、起运港、目的港中有一头或以上是境外港口的集装箱经厦门港中转,含国际中转、“整船换载”中转、“沿海捎带”中转、内支线中转等中转业务),扶持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大于20万TEU(含20万TEU),存量部分30元/TEU,增量部分90元/TEU;
(2)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大于5万TEU(含5万TEU)不足20万TEU,存量部分15元/TEU,增量部分45元/TEU;
(3)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大于5000TEU(含5000TEU)不足5万TEU,存量部分5元/TEU,增量部分15元/TEU。
2.奖励对象:外贸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当年完成外贸中转吞吐量低于5000TEU的航运企业不享受扶持)。
3.注意事项:箱量统计口径与码头统计口径一致:干线船东只统计干线船舶的箱量。
4.申报材料:
(1)(干线船东)集装箱外贸中转吞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2)码头出具相关干线船公司外贸中转箱量证明;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及上年度外贸中转箱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电子版箱号明细)。
(三)内贸中转业务扶持
为鼓励大型内贸航运企业将厦门港作为区域性枢纽中心,培育新的内贸中转路径,继续鼓励内贸航运企业在厦门港开展内贸中转业务扶持。
1.奖励方法及标准:对在年度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内贸中转业务达100万标箱以上且每年内贸箱量保持正增长的内贸航运企业进行扶持,存量25元/TEU,增量50元/TEU。
2.奖励对象:内贸中转航运企业(当年完成内贸中转吞吐量低于20万TEU的航运企业不享受扶持)。
3.其它事项:箱量统计口径与码头统计口径一致,与内支线业务的箱量统计不能重复。
4.申报材料:
(1)内贸航运企业集装箱内贸中转吞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2)码头出具相关内贸船公司内贸中转箱量证明;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及上年度内贸中转箱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电子版箱号明细)。
(四)内支线业务扶持
1.扶持标准及方法
为继续构建以厦门港为中心的支线服务网络,鼓励支线航运企业织密沿海航运网络,统筹干支船期衔接,提升中转运营效率,吸引更多的省内、外货源向厦门港集聚;同时积极推动厦门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延伸厦门港的海向腹地。2025年-2027年对厦门港年度运量(含外贸箱量、水路运抵、水路提离的箱量)保持正增长的内支线运营企业运载外贸箱航次(水路运抵、水路提离箱视同外贸箱)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扶持。综合分包括箱量指标分、航次指标分、运力规模分、水路运抵指标分、航线指标分、同比增幅指标分;箱量指标分、运力规模分权重占比各30%,航次指标分权重占比25%,水路运抵指标分、航线指标分、同比增幅分权重占比各5%,综合分为100分制。具体分档奖励标准如下:2025-2027年对厦门港年度运量保持正增长的内支线运营企业,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扶持,每分给予32万元奖励,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
综合分=箱量指标分×30%+航次指标分×25%+运力规模分×30%+水路运抵指标分×5%+航线指标分×5%+增幅指标分×5%,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指标分
申报企业年度完成箱量达35万标箱,得分60分;每增加5万标箱,得分相应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0分。
(2)航次指标分
申报企业完成年度运营航次(按单航次计算,在厦门港进出各算1个航次,下同)分档得分,年度运营航次数达1000,得分60分;每增加100个航次,得分相应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0分。
(3)运力规模分
申报企业开展支线业务的船舶年度总运力规模分档得分。年度总运力规模是指所有船舶当年提供的运力总和,即每条支线船舶的设计载箱量*该船舶实际运营的年度航次数的总和,(年度总运力规模=∑每条支线平台运营船舶的设计载箱量*该船舶年度实际运营航次数)。年度总运力达45万TEU,得分60分;每增加5万TEU,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4)水路运抵指标分
申报企业年度水路运抵箱量达到存量,得分60分;每新增200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5)航线指标分
根据财税〔2023〕8号文中明确的福建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港口名单,特对以厦门港作为离境港,开辟与福州港、泉州港、宁德港、漳州港、莆田港等18个港口之间航线的数量设定分档指标得分。申报企业申报的航线数量达5个港口得分60分;每增加一个港口,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6)同比增幅指标分
申报企业完成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60分,增幅达3%(含)及以上得分80分,增幅达5%(含)及以上得分100分。
3.扶持对象:内支线运营公司的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者运营商。
4.申报材料:
(1)集装箱内支线业务综合分奖励资金申报表;
(2)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报告(含各指标分得分情况);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箱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4)理货出具的水路运抵和水路提离箱量证明;
(5)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
(6)奖励对象与码头企业签署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的协议;
(7)所有船舶的设计载箱量相关证明。
(五)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特殊贡献扶持
对2025-2027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经营团队给予特殊贡献扶持。
1.扶持标准
(1)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30万TEU(含23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3%(含3%)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5%(含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8%(含8%)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900万元。
(2)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含20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4%(含4%)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6%(含6%)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9%(含9%)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3)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TEU(含15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5%(含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7%(含7%)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8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10%(含10%)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4)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0万TEU(含11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含6%)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8%(含8%)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且同比增幅达到11%(含11%)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80万元;
(5)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TEU(含8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7%(含7%)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9%(含9%)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5万元;同比增幅达到12%(含12%)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90万元。
(6)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0万TEU(含3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含8%)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10%(含10%)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同比增幅达到13%(含13%)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5万元。
2.扶持对象: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
3.奖励条件:航运企业在厦门港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是按箱主统计方式计算,申领补贴的外贸航运企业当年度在厦门港的航线条数同比不减少。
4.申报材料:
(1)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特殊贡献扶持资金申报表;
(2)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及航线数证明;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及上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4)中华航运网航线备案表。
(六)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巩固厦门港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及内贸区域枢纽港地位,加大力度构建便捷、高效、绿色的“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确保厦门港水路中转业务的顺畅流转,为航运企业提供免费的“蓝色公路”服务,打造公共服务平台,2025-2027年继续支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每年对厦门港内跨港区或码头间海岸线间隔2海里以上的“蓝色公路”水水中转重箱(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内贸中转)给予免费运输的配套服务。
1.扶持标准及方法
2025年-2027年根据厦门港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扶持,综合分包括箱量指标分、航次指标分、运力规模分、信用分;箱量指标分权重占比30%,航次指标分权重占比30%,运力规模分权重占比30%,信用分权重占比10%,综合分为100分制。奖励标准:年度综合分达100分,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综合分每减少1分,相应奖励金额减少50万元;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
综合分=箱量指标分×30%+航次指标分×30%+运力规模分×30%+信用分×10%,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指标分
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具备接受“蓝色公路”业务委托的稳定运作的操作系统和网上服务平台,具有与海关监管系统、码头对接的电子信息传送渠道,系统及平台信息可接受海关及港口管理部门随时信息提取、调阅及核查;年度完成箱量分档得分,具体如下:
年度装卸重箱量达30万标箱,得分60分;每新增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2)航次指标分
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完成年度运营航次(按一个码头装船算一个航次)分档得分,具体如下:
年度航次数达1500,得分60分;每新增200航次,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运力规模分
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具备港内“蓝色公路”资质的船队及运力,可提供厦门港内稳定、可靠的“蓝色公路”服务,具有此类3年运营经验以上的航运企业优先。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投入“蓝色公路”服务的船舶年度总运力规模分档得分。年度总运力规模是指所有船舶当年提供的运力总和,即每条开展“蓝色公路”服务船舶的设计载箱量*该船舶实际运营的年度航次数的总和,(年度总运力规模=∑每条“蓝色公路”运营船舶的设计载箱量*该船舶年度实际运营航次数)。具体如下:
年度总运力达30万TEU,得分60分;每新增5万TEU,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4)信用等级分
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拥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港区内驳运运营所需证书,具有沿海或港内良好运营记录,信用可靠,相当资金实力,在厦门市注册且在厦门市纳税的航运企业优先且完成年度信用等级分。根据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评分,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B、C、D。具体如下:
年度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得分60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得分增加20分;最高得分100分。
3.扶持对象: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
4.扶持说明:
(1)“蓝色公路”服务原则按优先国际中转重箱、其次支线出口重箱、再次支线进口重箱的顺序结合中转接驳时间进行安排。
(2)蓝色公路”每年财政扶持资金控制在5000万元,财政未扶持部分由码头企业自行承担。原则由码头企业按照115元/TEU向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购买服务,具体按签署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3)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港区内驳运运营所需证书,具有沿海或港内良好运营记录,信用可靠,相当资金实力,在厦门市注册且在厦门市纳税的航运企业优先。
②具备年运作50万TEU港内“蓝色公路”资质的船队及运力,可提供厦门港内稳定、可靠的“蓝色公路”服务,具有此类3年运营经验以上的航运企业优先。
③具备接受“蓝色公路”业务委托的稳定运作的操作系统和网上服务平台,具有与海关监管系统、码头对接的电子信息传送渠道,系统及平台信息可接受海关及港口管理部门随时信息提取、调阅及核查。
④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必严格遵守《厦门港“蓝色公路”相关运营规则》。
(3)码头间海岸线间隔2海里是指国际货柜码头、海通码头、嵩屿码头、海润码头四个码头之间,远海码头与新海达码头之间操作的“蓝色公路”业务不再财政扶持范围内。
5.申报材料:
(1)航运企业“蓝色公路”扶持资金申报表;
(2)“蓝色公路”扶持申请报告(含各指标分得分情况);
(3)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
(4)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5)所有船舶的设计载箱量相关证明;
(6)相关码头出具的服务证明。
第六条鼓励贸易服务商加速集装箱货源集聚
为增强厦门港的腹地辐射能力,培育物流通道优势,吸引陆地港货源聚集厦门港,2025-2027年对省内外陆地港、省外重箱运量项目进行扶持。
(一)陆地港箱量扶持
1.扶持标准:2025-2027年,为吸引省内外货源向厦门港聚集,对“在厦门港年度吞吐量实现正增长”的陆地港给予奖励:
(1)对省外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存量奖励35元/TEU、增量奖励350元/TEU;
(2)对省内西、北部地区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存量奖励20元/TEU、增量奖励200元/TEU;
(3)对省内东部地区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存量奖励5元/TEU、增量奖励50元/TEU。
2.扶持对象:陆地港实际经营人。
3.申报材料:
(1)陆地港奖励资金申报表;
(2)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
(3)第三方审计证明以及电子版箱号明细;
(4)陆地港与码头经营企业的协议。
4.奖励说明:已享受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政策的箱量,则不能同时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二)省外重箱运量奖励
1.奖励标准:2025-2027年,为了吸引省外货源向厦门港集聚,对在厦门港进出口的省外集装箱重箱运量超过500标箱的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采取阶梯式补贴模式:2001标箱及以上部分按2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1001-2000标箱按15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1-1000标箱按1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对单个企业本地进出口占比超80%的,每个标箱奖励金额上浮50%;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奖励对象: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
3.奖励条件:
(1)考核年度内,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通过厦门港进出口的省外集装箱重箱运量需超过500TEU,(2)申请奖励的运量数据需提供厦门港码头、理货等证明,(3)已享受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政策和陆地港箱量扶持的企业,则不能同时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4.申报材料:
(1)省外重箱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2)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4)奖励对象与码头企业签署的协议;
(5)进出口集装箱报关单证扫描件(报关单证上实际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为申领单位);
(6)陆路运输的集装箱需提供“厦门集装箱智慧物流平台”上对应箱号匹配车号的车载GPS截图;
(7)水路运抵或提离的集装箱货源需提供支线船东出具的省外港口装卸货证明。
第三章 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来源
第七条 政策适用范围
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的港口企业、挂靠在厦门港的集装箱航运企业、经厦门港进出口的物流企业、货代企业、货主企业。
第八条 经费来源及分配比例
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实行预算制,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预算,如若当年审核资金总额超过预算安排金额,超出部分资金在年度预算调剂中给予追加,总体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超出预算部分的资金先从第四条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扶持资金按同比例扣减,待年度预算追加后再足额兑现给集装箱码头企业。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效应,缓解码头企业和“蓝色公路”运营企业压力,对第四条“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与第五条(五)“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的扶持资金均采取前三季度按季度预拨付方式,对第四条中“码头总箱量超过80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预拨付2000万元,对第四条中“外贸总箱量超过20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预拨付100万元;对“‘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扶持项目每季度预拨付1500万元;其他扶持项目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度结算一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申请奖励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相关申请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替代、套取政府补贴资金。凡存在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若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有相关业务的扶持申请,其存量数据以上一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核查的数据为准,申报企业无需再提供上一年度的相应业务箱量证明。申报企业的申报箱量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一套表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送,且申报口径与码头统计口径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一份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上传。
第十三条 其它
(一)上述扶持与奖励中,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2个及以上档次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只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扶持或奖励。
(二)上述各项扶持政策,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业务基数为0,则按相应项目最低档次的存量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于2025-2027年度有重组合并的航运企业,需提供重组合并的相关法律文件,且2025-2027年的数据统计日期均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一年度基数以各重组企业的总和作为存量来判断重组后企业下一年度的增量;即若A和B重组为C,2024年以A+B的业务量作为基数考核2025年C的增量。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综合得分奖励资金申报表
2.新增欧美快线奖励申报表
3.(干线船东)集装箱外贸中转吞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4.内贸航运企业集装箱内贸中转吞吐量奖励资金 申报表
5.集装箱内支线中转综合分奖励资金申报表
6.航运企业“蓝色公路”综合分奖励资金申报表
7.航运企业“蓝色公路”扶持资金申报表
8.陆地港奖励资金申报表
9.省外重箱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10.新增欧美快线理货公司出具的每航次列表
11.**公司202*年度(码头箱量/外贸中转/内贸中转/内支线中转/“蓝色公路”/航运企业特殊贡献奖励/陆地港箱量/省外重箱)完成量航次明细表
12.**公司202*年度(码头箱量/外贸中转/内贸中转/内支线中转/“蓝色公路”/航运企业特殊贡献奖励/陆地港箱量/省外重箱)完成量箱号明细表
13.厦门市“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申报的通知
14.《厦门港“蓝色公路”相关运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