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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求《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4 16:45 字体大小: | |

  2021年,我局联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港规〔2021〕3号),政策将于2024年9月到期。为更好推动我市邮轮旅游业复苏,进一步促进我市邮轮产业发展,助力厦门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我局拟联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出台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详见附件)。

  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6月16日前通过邮箱(xmgkjxu@163.com)反馈厦门港口管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4日

  (联系人:许俊坚,电话0592-2658129)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邮轮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厦门邮轮产业营商环境,打造国际化邮轮母港和邮轮旅游目的地,现将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厦门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

  二、奖励措施

  (一)鼓励招徕邮轮客源

  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

  (2)5万人(含)以上部分,最高不超过180元/人。

  (二)鼓励长期母港运营

  1.对同一主体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始发港出入境航线,年度运营累计满20航次(含)以上,且平均上座率不低于额定载客量的75%的,按以下标准予以长期母港运营奖励:

  (1)3万总吨(含)至5万总吨(含),最高不超过6万元/航次;

  (2)5万总吨至10万总吨(含),最高不超过10万元/航次;

  (3)10万总吨以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航次。

  2.同一主体达到上一年度运营厦门始发港出入境航次量105%的,按上一年度长期母港运营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特色航线运营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以厦门为母港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或地区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停靠港口,给予每港口10万元奖励,单航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访问港航线运营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奖励。

  (五)鼓励沿海游轮航线运营

  对使用或引进五星旗游轮来厦门港开展跨省沿海游的游轮企业或包船公司,年度运营累计满5航次(含)以上,给予每航次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

  三、有关说明

  (一)包船运营的,应提供与邮轮公司的包船协议及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奖励给邮轮公司。邮轮公司自营的,可自行申报或委托船务代理公司申报奖励。

  (二)始发港航次指邮轮从厦门港始发,经停其他目的地最终停靠厦门港的航次;访问港航次指邮轮从其他始发港出发,靠泊厦门港并组织旅客上岸后驶离厦门港的航次;转港航次指邮轮从厦门港出发,最终停靠其他目的地,或邮轮从其他目的地出发,最终停靠厦门港的航次。

  (三)航次奖励中,邮轮进、出港各一次合并视为一航次,转港航次视同半个始发港航次,空船转港不计航次。

  (四)因恶劣气象等不可抗力原因临时取消始发港航次,相应航次可视同已执行,但不给予奖励。

  四、其他

  (一)对台邮轮旅游不适用本措施,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二)本措施所指年度为上年10月至本年9月的存续期间。

  (三)奖励资金根据每年预算安排予以兑现。

  (四)本措施有效期三年,自2024年10月起实施。

  (五)本措施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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