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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小课堂(一)
发布日期:2023-10-10 11:24 字体大小: | |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了信用修复指南,其中涉及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2.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3.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4.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6.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二、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如下: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2.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3.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三、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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