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政务公开五项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8年福建省政务公开工作意见》(闽政务公开〔2008〕1号)有关精神,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内容:各处室、各下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三)各处室、各下属单位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1.本部门工作人员任免、奖惩、交流等情况;
2.本部门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主动公开形式:各处室、各下属单位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如: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室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口头申请的,要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要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提交时间。
(三)受理申请处室、下属单位收到申请后,能现场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如果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审议制度
一、为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实效性,港口局政务公开事项须事先审议后方可公开。
二、政务公开事项由公开的处室负责审议。
三、政务公开审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各处室政务公开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拟实施公开的事项,交由本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发布。
(二)一般程序。对拟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及处室负责人认为须要按一般程序发布的。按以下程序发布:
1.各处室政务公开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拟实施公开的事项,交由本处室负责人进行发布和保密审核。
2.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处室政务公开联络员交政务公开办工作人员。
3.政务公开办工作人员提请有关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办领导发布审查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进行发布审批。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开。
4.业务分管局领导认为公开事项涉及本局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处室政务公开联络员负责实施公开。
四、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港口局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二、评议形式:
1.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2.聘请民主评议行风代表、效能建设监督员对港口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调查了解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务公开事项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自觉接受市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主动接受其对本单位公开工作情况的检查评议,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三、评议内容:
1.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实事求是;
2.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是否方便群众。
3.公开信息是否及时、准确。
四、评议结果纳入各处室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一、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局长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放公开工作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市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处室、各下属单位对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合理的工作建议要积极采纳,需要解释说明的要认真解答。
三、建立畅通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各处室、各下属单位要适时采取直接答复、政务公开栏公布、网站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政务公开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市工商局政务公开方面的意见建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受理,根据处室职能分工,分解到机关各处室负责落实反馈。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要认真负责,及时受理群众意见建议,并做好反馈工作,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一、港口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拟实施政务公开的事项,在正式公开前应报政务公开办进行备案。
二、各处室各下属单位政务公开联络员负责对本处室政务公开事项逐项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备案资料,及时报政务公开办备案。
三、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处室上报的备案材料以及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意见反馈等重要材料,定期收集整理,指定专人保管,按期归档存查。
四、各处室、各下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政务公开事项应做到定期备案,定期自查,完整归档,对需要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及时备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处室报备的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