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46-12-01-2024-006 文号:  
发布机构:   厦门港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2-06
内容概述:   厦门港口管理局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厦门港口管理局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发布时间:2024-02-06 10:38

  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环联【2023】13号)要求,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27号),结合我局职责职能,现就涉我局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予以公开。

  一、指导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依法负责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航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整治,推进港口岸基供电设置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三、开展防治管辖水域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依法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指导监督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负责管辖水域的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