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M00146-08-01-2024-002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厦门港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
内容概述: | 厦门港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表 |
备注:
1.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费。
2.航线国际航线的船舶,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间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按基础费率分别加收45%;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按基础费率加收45%。根据厦港【2017】234号文,厦门港夜班作业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3.计费吨:①起码计量:航行国际航线2000吨。航行国内航线500吨;②封顶计量: 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万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费。
4.对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引航(移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基准费率的50%计收。
5.由拖轮拖带的船舶等船(物)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引航(移泊)费。
6.有关吨量、重量、里程、时间等其它计量规则按交水规【2019】2号相关规定。
7.对500总吨以下海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免收引航费。
8.根据厦港【2017】234号,厦门港各码头的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
9.特殊引航业务计费标准:1.对于尚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大型船舶(包括汽车运输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客滚船等)每船下水(进出坞)每次人民币1.6万元。2.对于尚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小型船舶(小型海工平台船、海工辅助作业船等)每船下水(进出坞)每次人民币1万元。上述两类船舶的移泊、试航的引航费每航次按上述标准的90%计收。3.其他具有相当难度、风险的非常规引航业务,作为个案,另行研究。
10.2024年4月28日起,对部分登记在台湾地区且船长不超过230米的船舶靠泊厦门港给予引航费全免。具体补充如下:1.靠泊厦门港船长不超过230米的台湾船舶,若提出引航申请或属于因第一个航次(含更换船长的第一个航次)需强制引航的,都给予免收引航费。2.与需强制引航的大陆船舶类型相同的台湾船舶:如⑴载重吨位超过2000吨且有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定义的A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⑵载重吨位超过5000吨且载有液化气体或闭杯闪点低于-18℃易燃液体。⑶总长超过230米。(4)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四种类型船舶应强制引航,引航费按照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有关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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