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5-03-04 09:29

  

厦门港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6年9月)
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依 据共同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备注
1《港口经营许可证》备案(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 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
    第
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 厦门港口管理局其他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新增、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法人省际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转报交通运输部,其他由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4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企业法人省际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转报交通运输部,其他由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5出具港口建设项目行业意见 厦门港口管理局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 年第 5 号)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权限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在上报前,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权限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90号)。
法人厦审改办[2016]44号附件1第260项名称为“港口建设项目行业意见”
6港口工程开工备案 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法人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负责备案。
7航道工程开工备案 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法人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负责备案。
8港口工程招标备案 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
法人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负责备案。(漳州辖区内)
9航道工程招标备案 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
法人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负责备案。(漳州辖区内)
10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 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5年第2号)
    第八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人 
1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事项变更备案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企业法人厦审改办[2016]44号附件1第252项名称为“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事项变更(加备案)”。
国内航运企业法人、股东、固定办公场所、专职管理人员、签订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委托船舶管理企业发生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等发生变更的,需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2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法人 
13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企业法人 
1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3号)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