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2年 11 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岛际与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油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费改税补贴部分。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不含专门从事观光游览类客船、高速客船、快艇、零客位的滚装船及车客渡船。
第四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职责:
(一)组织本市油补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汇总、公示等工作;
(二)制定油补资金分配方案;
(三)对油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油补资金;
(二)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估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大小嶝客运航线由翔安区级交通主管理部门,添幸公司经营的鼓浪屿特殊民生航线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补贴企业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第七条 经营者应按厦门港口管理局公告的时限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应建立完善基础台账,包括船舶航行记录表、补贴申报表、船舶相关证书等资料,档案资料应完整有效且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油补资金根据船舶主机功率、投入运营时间等因素分配。
单船补贴功率(保留两位小数)=船舶主机功率×运营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金额=年度补贴资金总额÷年度全市单船补贴功率总和×单船补贴功率
船舶主机功率以船检证书为准,运营时间系数=年实际运营天数÷365天(保留两位小数)。
第九条 经营者每月初应填写《船舶航行记录表》(附件3),在相应码头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厦门港口管理局通知时限报送上年度补贴申报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补助期内有效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或适航证书;船舶营运证和检验证书需持续有效,证书有效期存在断档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扣除断档时间。
(三)经营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附件4)。
(四)第六条规定的确认函。
第十一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复核全市经营者申报数据后,汇总本市的申报数据,委托第三方审计后填写《 年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统计汇总表》(附件2)。
第十二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上级督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切实掌握船舶运行状态,并对所在辖区经营者的基础台账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检查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度至实施之日前的补贴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申报表
2.年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统计汇总表
3.船舶航行记录表
4.承诺函
附件1:经营者填报 |
|||||||||||
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申报表 |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
兹声明,本人(单位)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有效,对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若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许可证号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经济类型 |
|
||||||||||
注册地址 |
|
法人(个人)签字: |
|||||||||
经营范围 |
|
单位盖章: |
|||||||||
经营期限 |
|
||||||||||
批准机关 |
|
船舶基本情况 |
补助基数核算 |
||||||||||
序号 |
船舶 名称 |
船舶 类型 |
船舶 营运证号 |
船检登记号 |
船舶登记号 |
船舶建造时间 |
航线 (渡口) |
投入运营时间(天) |
主机功率(千瓦) |
运行时间系数 |
单船补贴功率(千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附件2: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填报 |
|||||||||||
年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统计汇总表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管理部门 (盖章) |
时间: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船舶基本情况 |
补助基数核算 |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船舶 名称 |
船舶类型 |
船舶 营运证号 |
船检登记号 |
船舶 登记号 |
航线 (渡口) |
投入运营时间(天) |
主机功率(千瓦) |
运行时间系数 |
单船补贴功率 (千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附件3 船舶航行记录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 |
|
经营者 |
|
||
航线 |
|
签字 (盖章) |
|
||
日期 |
运行情况(营运/停航) |
停航原因 |
日期 |
运行情况(营运/停航) |
停航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月运营天数 |
附件4
承诺函
按照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我公司申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功率 千瓦。在此,我司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司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精神,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油价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由我市统筹用于水路客运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资金重点支持水路客运行业发展项目,包括用于水路客运站、陆岛交通码头、渡口维护改造,新建水路客(渡)船及设备更新,新建趸船,水路客运行业管理信息化支撑项目和二级等保及以上实名制数据网络安全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水路客(渡)船经营人、客运站(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实际经营人或业主、水路客运行业管理信息化支撑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
第五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职责:
(一)组织本市统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汇总、公示等工作;
(二)制定统筹资金分配方案;
(三)对统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厦门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统筹资金;
(二)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估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应按厦门港口管理局通知时限报送上年度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应建立完善基础台帐,包括申报材料、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档案资料应完整有效且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水路客(渡)船和趸船更新补助要求和标准:
(一)水路客(渡)船更新
1.客(渡)船更新是指新建造并投入运营船舶;
2.新建造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货船;
3.船舶建造完工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营运证;
4.申请补贴的新建造船舶须承诺在公司经营达3年以上,经营未满3年的,应当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5.符合上述要求的汽、柴油船舶按照造价的20%给予补助,采用新能源技术(含油电混动技术)船舶按照造价的3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
项目标准 |
20-50客位(不含50客位) |
5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 |
100-400客位(不含400客位) |
400客位以上(含) |
汽、柴油 |
30万元 |
50万元 |
100万元 |
150万元 |
新能源技术 |
50万元 |
80万元 |
150万元 |
200万元 |
(二)客运站(含陆岛交通码头、渡口)新建趸船按项目投资总额20%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为提高船舶安全性和舒适性,水路客(渡)船设备更新补助要求和标准如下:
(一)水路客(渡)船设备更新范围是指船上配备或更新的音视频监控系统、节能、环保设施,以及为提高船舶舒适性所做的专项改造提升。投入的节能、环保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相关要求。
(二)涉及的船舶类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货船;
(三)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更新项目合同造价金额的40%给予补助,每艘客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水路客运站(含陆岛交通码头、渡口)维护改造补助要求和标准如下:
(一)必须为在用的水路客运站;
(二)水路客运站维护改造(含趸船、无障碍设施及母婴室)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实名制查验硬件设备、防疫设备、视频监控系统按项目投资总金额的5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更新安检设备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补助,但每台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水路客运行业管理信息化支撑项目建设按投资总额的50%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二级等保及以上实名制数据网络安全建设项目(含软硬件投入、定级备案、安全评估、安全测评费用)按投资金额的50%补贴,但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额和资金来源等)
(二)承诺函(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船舶营运证书(新建船舶和船舶设备更新须提供);
(五)国籍证书(新建趸船提供);
(六)环保或节能证明材料(更新环保或节能设备须提供);
(七)建造或购买合同(招投标合同);
(八)结算证明材料;
(九)交工验收证明。
(十)水路客运管理相关信息化支撑项目须提供各相关方参与的专家评审的交工验收报告,企业自建项目开发费用还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十一)网络安全等保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
(十二)《水路客运结构调整项目汇总表》(附件2)提供电子版。
第十四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汇总并委托第三方审计后填写《水路客运结构调整项目汇总表》(附件2),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资金项目计划实行统筹分配,新建船舶项目的完成时间以船舶取得营运证时间为准,新建趸船以取得国籍证书时间为准,其他项目的完成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同一补助项目只能申报和享受一次补助,资金来源属财政投入的项目不纳入。
第十六条 当年统筹资金额度小于申报项目资金总和时,优先保障除新建客船、新建趸船以外的项目,新建客船、新建趸船项目按照完成时间顺序依次安排,未补助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安排。当年统筹资金大于申报项目资金总和时,多余资金退回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上级督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切实掌握项目动态,核对基础数据,组织审查所在地经营者的基础台帐和经营情况。检查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对统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市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度至实施之日前的补贴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水路客运结构调整项目汇总表
2.承诺函
附件1
水路客运结构调整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资金申请人 |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完成时间 |
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 |
资金来源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承诺函
按照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统筹资金实施细则》,我公司申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统筹资金的补助资金 万元。在此,我公司承诺: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司承诺更新船舶在公司经营达3年以上,若经营未满三年的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资金。我司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印发
网站识别码:3502000009
闽公安网备案 35020302032660-35号
闽ICP备11005959号-3
版权所有:©Xiamen Port Authority,China.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厦门港口管理局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