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做大做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部署的重要举措,继续保持超越态势,促进厦门港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2-2024年)的通知》(厦港规〔2022〕1号),制订《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2-2024年)实施细则》。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2-2024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2-2024年)的通知》(厦港规〔2022〕1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工作遵偱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航运企业、码头经营人、物流企业、货代企业、货主企业等),应按规定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厦门港口管理局;并按《厦门市“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申报的通知》实施线上同步申报。
(二)厦门港口管理局复审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3月30日前完成所委托的审核工作。厦门港口管理局进行复审后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方式详见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
第二章 补贴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鼓励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
(一)2022-2024年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的箱量增长分档次奖励:
1. 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3%(含以上)时,外贸总箱量超过60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200万元;外贸总箱量超过25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900万元。
2. 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3.5%(含以上)时,外贸总箱量超过60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万元;外贸总箱量超过25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950万元。
3.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4%(含以上)时,外贸总箱量超过60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600万元;外贸总箱量超过25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4.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4.5%(含以上)时,外贸总箱量超过60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外贸总箱量超过25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150万元。
(二)奖励对象: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
(三)奖励原则: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必须统筹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外贸航运企业发展集装箱航线、拓展集装箱国际中转及空箱调运业务、支持“丝路海运”和重点客户等,提升港口辐射和服务能力,做大做强厦门港集装箱业务。
(四)其他条件
1.每年度根据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分档次激励。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B、C、D。(1)若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所属的港内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受评结果为A及以上,则上述奖励资金按100%兑现;(2)若所属任何一家港内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受评结果为B,则上述奖励资金按90%兑现;(3)若所属任何一家港内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受评结果为C及以下,则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不享受扶持。
2.若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出现负增长,则不享受奖励。
3.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增速统计口径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
4.2022-2024年,在全港保持正增长的前提下,若当年度全港箱量增幅低于3%,则对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的奖励资金进行扣减。扣减资金的方式如下:
即: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扣减的奖励资金=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增幅3%的奖励资金*(1-全港实际完成箱量/全港第一档目标箱量)
5.年度全港箱量完成情况以交通运输部网上公布的箱量数据为主。
6.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还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提交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报告。
7.为促进国内循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对内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给予专项扶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申报材料:1.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箱量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 2.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集装箱箱量奖励申请报告,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箱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4.厦门港航企业信用平台出具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五条鼓励集装箱货源集聚厦门港
(一)陆地港箱量奖励
1.奖励标准:对省内外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重箱部分存量、全部增量给予奖励扶持。
(1)2022-2024年,对省内东部地区陆地港(晋江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重箱增量每标箱奖励50元;(2)对省内西、北部地区陆地港(三明陆地港、龙岩陆地港、武夷山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重箱增量每标箱奖励200元;(3)对省外陆地港(吉安陆地港、赣州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重箱增量每标箱奖励350元,上一年重箱存量给予150元/TEU扶持。
2.奖励对象:陆地港实际经营人。
3.申报材料:
(1)陆地港奖励资金申报表;
(2)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
(3)第三方审计证明以及电子版箱号明细;
(4)陆地港与码头经营企业的协议。
4.奖励说明:已享受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政策的箱量,则不能同时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二)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2022-2024年国际中转出口集拼箱每标箱给予200元的扶持。
2.奖励对象:厦门海关认定的出口监管仓库运营主体和拼箱仓库运营主体
(1)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奖励资金申报表,
(2)出口监管仓库:以海关电子账册为认定依据,进境数据根据《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核增/扣表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境数据根据《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核扣表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拼箱仓库:进境以《国际中转进口舱单》及第三方理货证明,出境以《出口拼箱货物装箱单》及第三方理货证明,
(3)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
(4)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电子版箱号明细)。
(三)创新物流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在厦门港完成水路运抵、水路提箱重箱运量的存量给予50元/TEU奖励,增量给予150元/TEU奖励。
2.奖励对象: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的业务运营商。
3.奖励说明:
(1)创新物流业务模式扶持不包含厦门-东山航线、厦门-刘五店航线、厦门港内“蓝色公路”航线。
(2)创新物流业务申请奖励的运量数据需厦门港码头、物流运营商、内外贸船舶理货证明。奖励对象需与码头企业签署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的协议。
(3)已享受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政策和陆地港箱量扶持的企业,则不能同时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4.奖励条件: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的业务运营商当年完成的业务量必须保持正增长。
5.申报材料:(1)水路运抵、水路提箱业务奖励资金申报表,(2)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4)奖励对象与码头企业签署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的协议。
(四)省外重箱运量奖励
1.奖励标准:为了吸引省外货源向厦门港集聚,对在厦门港进出口的省外集装箱重箱运量超过1000标箱的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采取阶梯式补贴模式:(1)1-1000标箱按1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2)1001-2000标箱按15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3)2001标箱及以上部分按2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奖励对象: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
3.奖励条件:
(1)考核年度内,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通过厦门港进出口的省外集装箱重箱运量需超过1000TEU,(2)申请奖励的运量数据需提供厦门港码头、理货等证明,(3)已享受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政策和陆地港箱量扶持的企业,则不能同时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4.申报材料:(1)省外重箱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2)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4)奖励对象与码头企业签署的协议,(5)进出口集装箱报关单证扫描件(报关单证上实际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为申领单位),(6)陆路运输的集装箱需提供“厦门集装箱智慧物流平台”上对应箱号匹配车号的车载GPS截图,(7)水路运抵或提离的集装箱货源需提供支线船东出具的省外港口装卸货证明。
(五)内支线业务奖励
1.奖励标准:2022-2024年,继续加大内支线扶持力度,即对外贸内支线运量按超额累进方式给予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大于1万TEU(含1万TEU)以上不足10万TEU,存量部分10元/TEU,增量部分20元/TEU;
(2)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大于10万TEU(含10万TEU)以上不足20万TEU,存量部分10元/TEU,增量部分30元/TEU;
(3)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大于20万TEU(含20万TEU)以上,存量部分20元/TEU,增量部分100元/TEU。
2.奖励对象:内支线运营公司的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者运营商。
3.奖励条件 :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低于1万TEU的企业不享受扶持。
4.申报材料:
(1)集装箱内支线中转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及上年度中转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六)干线船东外贸内支线运量奖励
1.奖励标准:
对2022-2024年在厦门港开展外贸集装箱内支线中转业务并取得明显增长的干线航企给予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下同)运量增量超过5000TEU(含5000TEU),运量存量奖励5元/TEU,运量增量奖励40元/TEU;
(2)当年内支中转运量增量超过2万TEU(含2万TEU),运量存量奖励10元/TEU,运量增量奖励50元/TEU;
(3)当年内支中转运量增量超过4万TEU(含4万TEU),运量存量奖励15元/TEU,运量增量奖励70元/TEU。
2.奖励对象:内支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
3.奖励条件:当年完成内支中转运量增量低于5000TEU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1)(干线船东)集装箱外贸内支线中转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2)相关内支线船公司证明,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及上年度内支线中转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电子版箱号明细)。
第六条 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特殊贡献扶持
(一)奖励标准
1.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30万TEU(含23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5%(含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2.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20万TEU(含22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5%(含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3.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TEU(含15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含6%)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2022-2024年,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0万TEU(含11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含6%)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2022-2024年,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TEU(含8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含8%)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奖励对象: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地方办事处或分公司。
(三)奖励条件:航运企业在厦门港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是按箱主统计方式计算,其中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吞吐量数据需要提供第三方理货证明(单船统计)、码头、船公司的三方证明。
(四)申报材料:
1.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特殊贡献扶持资金申报表,
2.相关码头企业作业量证明,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及上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第七条、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为持续巩固厦门港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及内贸区域枢纽港地位,加大力度构建便捷、高效、绿色的 “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确保厦门港水路中转业务的顺畅流转,为航运企业提供免费的“蓝色公路”服务,打造公共服务平台,2022-2024年继续支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一)扶持标准:按箱量给予115元/TEU扶持。
(二)扶持对象: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
(三)扶持说明:
1. “蓝色公路”服务原则按优先国际中转重箱、其次支线出口重箱、再次支线进口重箱、最后中转空箱的顺序结合中转接驳时间进行安排。
2.蓝色公路”每年扶持箱量原则控制在50万标箱。
3.港内“蓝色公路 ”每年超过50万标箱部分,原则由码头企业按照市财政扶持标准向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购买服务,具体按签署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4.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港区内驳运运营所需证书,具有沿海或港内良好运营记录,信用可靠,相当资金实力,在厦门市注册且在厦门市纳税的航运企业优先。
(2)具备年运作50万TEU港内“蓝色公路”资质的船队及运力,可提供厦门港内稳定、可靠的“蓝色公路”服务,具有此类3年运营经验以上的航运企业优先。
(3)具备接受“蓝色公路”业务委托的稳定运作的操作系统和网上服务平台,具有与海关监管系统、码头对接的电子信息传送渠道,系统及平台信息可接受海关及港口管理部门随时信息提取、调阅及核查。
1.航运企业“蓝色公路”扶持资金申报表,
3.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年度吞吐量证明(提供每航次明细以及箱号明细电子版)。
第三章 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来源
第八条 政策适用范围
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的港口企业、挂靠在厦门港的集装箱航运企业、经厦门港进出口的物流企业、货代企业、货主企业。
第九条 经费来源及分配比例
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总额控制2.5亿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预算;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效应,缓解码头企业和“蓝色公路”运营企业压力,对第四条“鼓励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与第七条“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的扶持资金均采取前三季度按季度预拨付方式,对第四条中“外贸总箱量超过60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预拨付500万元,对第四条中“外贸总箱量超过250万TEU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预拨付200万元;对“‘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扶持项目每季度预拨付1500万元;其他扶持项目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度结算一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申请奖励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相关申请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替代、套取政府补贴资金。凡存在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港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的业务箱量以当年第三方审计报告核查的数据为准,申报企业不需要再提供上一年度的相应业务箱量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提供一份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其它
(一)上述扶持与奖励中,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2个及以上档次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只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扶持或奖励。
(二)上述各项扶持政策,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业务基数为0,则按相应项目最低档次的存量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于2022-2024年度有重组合并的航运企业,需提供重组合并的相关法律文件,且2022-2024年的数据统计日期均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一年度基数以各重组企业的总和作为存量来判断重组后企业下一年度的增量;即若A和B重组为C,2021年以A+B的业务量作为基数考核2022年C的增量。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箱量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
2.陆地港奖励资金申报表
3.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奖励资金申报表
4.水路运抵、水路提箱业务奖励资金申报表
5.省外重箱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6.(内支线船东)集装箱内支线中转运量奖励资金申报表
7.(干线船东)集装箱外贸内支线中转运量奖励资
金申报表
8.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特殊贡献扶持资金申报表
9.航运企业“蓝色公路”扶持资金申报表
10.**公司202*年度(码头箱量/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省外重箱/内支线中转/干线船东支线箱量/航运企业特殊贡献奖励/ “蓝色公路”)完成量航次明细表
11.**公司202*年度(码头箱量/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省外重箱/内支线中转/干线船东支线箱量/航运企业特殊贡献奖励/ “蓝色公路”)完成量箱号明细表
12.厦门市“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申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