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M00146-02-06-2022-006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厦门港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7 |
内容概述: |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 ||
有效性: | 未设置 |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引导和鼓励当地航运业做强做大。
2014年起,我市已相继推出三期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扶持政策,2020年3月,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推出《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厦港规〔2020〕1号),政策取得良好成效,有效促进了我市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该政策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提升我市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与市财政局按照产业政策“长效与短期相结合”的原则,运用“财政+金融”的手段,制定新一轮水路运输业务扶持政策。
二、政策条款说明
(一)新增船舶运力直接补助。对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外市购置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船龄在10年及以内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载重吨,船龄在10年以上、15年及以内的运输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80元/载重吨。
◆解读1: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船舶参数以其初次申领奖补时的船舶参数为准。
◆解读2:符合一定条件的船舶是指:普通货运船舶10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6000载重吨以上的非老旧运输船舶,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解读3:新增船舶根据舶船龄申请直接补助分为两个档次,10年以下船龄每载重吨100元,10年以上、15年及以内船龄每载重吨80元,15年船龄以上不予补助。
(二)新增船舶运力融资补助。对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外市购置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船龄在10年及以内的船舶,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5年,平均每载重吨补贴最高不超过175元。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补助标准参照贷款补助标准执行。
◆解读1:新增船舶融资补助仅针对10年以下船龄的船舶。
◆解读2:新增船舶运力只可选择“直接补助”或“融资补助”其中之一,不得重复享受。
◆解读3:以上一年度期末(截止12月31日)融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度融资补助金额。
◆解读4:分期拨付的融资补助顺延至期满。
(三)船舶周转效率提高奖励。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60~100亿吨公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100亿吨公里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完成60亿吨公里以上的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水运周转量每增长10亿吨公里给予奖励1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一年度水运周转量以当年企业申报奖励的水运周转量数据为准。
◆解读1:非集装箱船舶以港口间公布距离和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水运周转量;集装箱船舶水运周转量按公式计算:水路运输企业所经营船舶参考载货量(吨)×年度营运里程(公里)×船舶类型系数0.6。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增船舶运力直接补助”需提供:①新增船舶运力直补奖励申请表;②企业承诺书;③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④申请奖励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⑤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⑥国内购置船舶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法院拍卖证明文件;⑦新建或国外购置船舶需提供船舶运力备案文书(液货危险品船舶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运力批件);⑧光租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9融资租赁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机构证明文件。
(二)申请“新增船舶运力融资补助”需提供:①新增船舶运力融资补助申请表;②企业承诺书;③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④申请奖励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运输)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国际运输);⑤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⑥光租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⑦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或经有权部门认定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及合同项下的借据、付息证明和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起息日证明文件及融资机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三)申请“船舶周转效率提高奖励”需提供:①船舶周转效率奖励申请表;②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④企业年度完成的水运周转量汇总表及明细表;⑤年度完成的水运周转量相关证明材料;⑥计算年度水路运输周转增量时,上一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以当年企业申报奖励的水运周转量数据为准。
四、政策实施期限
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分期拨付的融资补助顺延至期满。
五、政策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每年分两批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分别于3月1日和9月1日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第三方机构分别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涉黑涉恶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查,结果在厦门港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申请企业应当承诺相应船舶在厦经营5年以上,未满5年迁出的须全额退还相关奖补款项。
2. 水路运输失信企业或有涉黑涉恶违法法规事项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3. 经查实有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将追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此后政策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事项;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