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M00146-02-06-2022-004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厦门港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8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有效性: | 未设置 |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根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由我局牵头组织市体育局等有关单位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9〕369号)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现已届满失效。该办法实施以来,有力推进我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提升,有效提高海上休闲旅游规范管理,《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有较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修订过程
2021年7月,根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附件1、2)有关规定,我局联合市体育局组成课题组,采取实地考察和外出调研,走访主要经营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总结办法施行两年的成效,吸收兄弟城市先行先试的经验,对《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课题组在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指导下,经过多轮研讨形成共识,12月中旬拟定《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初稿,经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步骤,形成《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2022年5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更名为《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市体育局联合印发。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制订《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对《管理办法》所指的经营性游艇、帆船进行定义。
第三条明确经营性游艇、帆船的备案主管部门。
第四条阐述了游艇和帆船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六条分别明确了经营者使用游艇和帆船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游艇、帆船经营人行为予以规范。
第八、九条对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时工作内容、标准、时限及备案信息公布等进行明确要求。
第十条对休闲船舶备案变更、注销的条件、时限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游艇、帆船删除备案名录的情况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明确游艇、帆船经营人与码头经营人之间关系。
第十三、十四条阐述了各部门、属地政府在游艇、帆船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内容、职责分工、监管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备案管理部门在经营人信息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十六至十七条对备案管理中涉及的信用工作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明确经营人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诚信服务承诺等经营行为的处理方法。
第十九条明确《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主要修改事项
《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事项包括:
(一)名称变更,进一步明确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游艇、帆船的定义,有效避免游艇、帆船与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快艇、休闲渔船在备案管理上的混淆。
(三)取消“摩托艇”的备案管理规定,不再规定摩托艇的备案登记内容,并对全文中含有“摩托艇”字眼的条文进行删除。
(四)简化游艇经营备案材料,以《备案告知承诺书》的形式,简化取消经营者备案时提交的经营管理制度资料和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资料。采取在备案后5日内现场核查的形式予以确认。
(五)完善事中监管,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信用管理措施。
(六)完善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处罚规定。
(七)新增信息安全保护规定,明确备案部门在保护经营者信息安全中应尽职责。
五、咨询电话
周雪峰 14700053425
《管理办法》还对具体条款文字表述进行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