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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M00146-02-06-2020-001 文号:  
发布机构:   厦门港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4-14
内容概述: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4 14:30

  2016年12月23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港〔2016〕352号),政策取得良好成效,引导和促进了我市航运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该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但目前航运市场仍然低迷,航运业面临发展困难,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福建省有关促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经我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修订后的航运业扶持政策《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已于近期印发,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该政策的印发,必将进一步夯实我市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础,引导和促进我市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要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引导和鼓励当地航运业做强做大。省级航运业扶持政策目前正推动延期,预计将于近期出台。

  水路运输行业是航运物流千亿产业链的重要支柱产业,可带动贸易、航运金融、保险、船舶交易、船舶修造、港口装卸等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政策延期有利于水路运输行业继续带动提高相关产业的产值、就业、税收等。同时,目前航运市场低迷,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意愿低,延期政策将有力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引导产业链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市水路运输行业仍存在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等短板,总体规模长期处于福建省第三名左右,与厦门市建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的总体要求不相符合,水路运输行业竞争力需进一步提升。

  二、修订原则

  一是抓准船舶运力是水路运输行业及其产业链发展的基础,侧重鼓励新增运力、做大运力规模,提高政策精准度。

  二是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在厦门港继续发展壮大,适当调高相关条款的门槛,通过设置“跳一跳,够得着”的目标,保证政策对企业的激励作用。

  三、修订内容

  (一)删除部分条款。

  因政策部分条款效果不明显,删除开通厦门港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及租用本市运力开辟集装箱班轮新航线补助。

  (二)调整部分条款。

  1.适当提高新增运力补助标准。参考省内周边港口的扶持标准(60至120元/载重吨),将补助标准由“船龄10年及以内船舶60元/载重吨、船龄10年以上船舶40元/载重吨”分别提高至80元/载重吨、60元/载重吨(约占成本的2%)。提高标准后,可保证补助资金在抵销各项办证费用后对企业仍有一定激励作用,使注册在厦门的新建船舶或外来船舶在运营一段时间后,最终被厦门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而长期留下,促进我市运力结构优化。

  2.提高奖励门槛。一是提高新增船舶运力奖励门槛,将原普通货运船舶5000载重吨以上、专业运输船舶3000载重吨以上的奖励门槛统一提高至5000载重吨以上,鼓励航运企业新增大型船舶,扩大运力规模。二是提高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载重×运距)奖励门槛,即50亿吨公里提高至60亿吨公里,鼓励我市航运企业提高水路运输存量水平。三是提高融资租赁船舶奖励门槛,由普通货运船舶5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提高至普通货运船舶10000载重吨及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向大型船舶提供资金支持。

  (三)简化和规范项目管理方面。

  1.简化水路集装箱运输周转量计算标准。集装箱船舶的水运周转量等于船上所有货物周转量加总,货物水运周转量=货物重量×运距。由于集装箱船舶货物票数多,加总量大,且船舶挂靠港多,停靠港口时部分货物卸载,同时又有部分货物装船,每个货物的运距都不同,因此计算十分繁杂,所需凭证量很大。为减少企业申报奖励提供资料量、减轻审核工作量,经多方调研,适当简化集装箱周转率计算标准;非集装箱船舶以货物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2.进一步明确运力规模增量计算方法,并修改需承诺经营期限的船舶范围。一是细化明确运力规模计算方法:以2020年1月1日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净增量规模应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船舶、已享受扩大规模奖励部分;二是仅对新增船舶运力要求承诺经营期限:由于2020年1月1日企业运力规模中可能有部分老旧船舶,可能需要汰旧换新,以优化运力结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要求该部分船舶承诺经营期限,同时考虑到存量运营船舶迁移成本高,落户后一般不会再迁移,因此仅对新增船舶运力要求承诺经营期限。

  3.明确船舶贷款利息补贴期限为3年,同时明确贷款贴息可顺延至补贴期满,确保企业享受3年贴息扶持。

  4.调整贷款贴息计算基数的表述,原约定的贷款贴息计算基数为5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于人民银行已明确要求新增贷款使用贷款基础利率(LPR)加减点定价,因此相应修改贷款贴息计算基数为5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

  5.明确未满承诺经营期限的处置办法,即要求企业退还奖补款项后方可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6.增加涉黑涉恶审核,并规范和简化相关表述。包括:(1)修改简化政策名称,由原《关于进一步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改为《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2)总则部分依据现行有效的政策修改,并适当简化表述;(3)将船舶具体类型归并至第三部分的有关说明中统一表述,简化正文内容;(4)规范自有运力、融资租赁船舶表述;(5)规范表述船舶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名称;(6)增加对老旧运输船舶认定的表述。

 

政策原文: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征求《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