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四季度“双随机”检查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4
序号 |
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日期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运工程质监大队 |
陈永辉 张晓峰 |
厦门港东山港区城垵作业区太阳海缆码头工程 |
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
建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对港口生产经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
随机抽查 |
2023年 11月24日 |
发现轻微违法违规情况,现场责令改正 |
1、个别预制构件外露钢筋处漏浆较严重; 2、部分预制面板表层浮浆未清理干净; 3、预制梁底部垫块支设不合理; 4、监理平行检测存在取样人为监理机构人员的现象; 5、分项开工报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存在滞后的现象; 6、业主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