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三季度“双随机”检查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01 09:38
序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1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洪毅辉
黄河滨    
厦门湾海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3、持证情况;
4、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等。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及市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3.8.10 1、有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3、有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有记录;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9月29日-2027年6月30日;
5、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2日;
  6、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下半年将安排岸电设备保养。
 
2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张文亮
黄河滨
厦门通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3、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3.9.14 1、2023年8月23日第三方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3、督促落实整改,按时间节点落实整改。
 
3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运工程质监大队 郭楠楠
林佩辉
厦门港东山港区城垵作业区3#、4#泊位工程 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建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对港口生产经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随机抽查 2023.9.22 未发现微违法违规情况。 1、个别基床夯实隐蔽验收记录未写明桩号;
2、安全费使用发票开票不规范;
个别监理安全日志未签字。(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