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2021.12.27)
发布时间:2021-12-31 15:06
序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1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柯志田    滕政利 厦门盈昌外轮供应有限公司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1、公司备案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演练等工作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1.10.28 1、船舶港口服务(物料供应;生活品供应)备案表在有效期内(2019.1.15-2022.1.14);
2、有开展应急演练(有机划、有落实);
3、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有按要求落实防疫工作;
5、有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2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贺瑞康

  陈国辉

厦门洁航船务有限公司 1、对《港口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对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3、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该公司已终止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发布,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1.11.2 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到我局上交租赁、维修业务备案表。终止经营。  
3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张光超

  黄聪军

厦门华贞辉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该公司不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2021.11.4 该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注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4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

  滕政利

  张文亮

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1、公司经营资质;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疫情防控情况。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2021.11.5

  1、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船舶营运证(有效期至2025年);

  2、有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最近一次2021年9月27日);

  3、有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4、有按要求落实防疫工作;   

  5、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5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运工程质监大队 林纪芳、詹小玲 厦门港东山港区引航工作传码头工程 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建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对港口生产经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随机抽查 2021年11月25日 发现轻微违法违规情况

  施工现场:

  1.部分预制靠船构件、水平撑凿毛不规范,水平撑外露钢筋长度控制不好;2.施工管理不到位,部分钢筋笼制作粗糙,存在箍筋间距偏大,钢筋焊接主筋烧伤等缺陷;3.气瓶倒放,卡箍缺失,后方平台孔洞、临边防护不足,警示标识少;4.1号平台前沿应设夜间警示标识,救生圈应系长绳于固着物上;5.上部结构施工方案应完善并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内业资料:

  1.施工单位平台验收及监测资料不完整;2.无监理安全日记,监理日志记录不完善,无签名;3.部分监理通知单反馈未及时复核;4.监理平行检测未及时开展;5.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无廉政合同。(已整改)

6 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运工程质监大队 陈永辉、陈速进 2019-2021年度厦门港航道疏浚工程 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建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对港口生产经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随机抽查 2021年11月24日 核查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1、监理个别档案归档不够规范;

  2、代建单位定期安全检查频率略有不足;

  3、施工单位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

  4、施工单位个别现场资料收集不及时。(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