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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银港区落实降费政策,优化港口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19-09-08 09:33 字体大小: | |

  为进一步提升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招银港口岸进出口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131号)的要求,招银港自2019年4月1日起,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按《港口收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企业降费部分,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25%以及港口设施保安收费标准的50%,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经统计,1-7月,共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货物港务费4325046.9元,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港口设施保安费37856.76元,集装箱货物港务费补贴资金267448.3元;其中自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以来(4-7月),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货物港务费2279274.72元,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港口设施保安费0元,集装箱货物港务费补贴资金154892.5元。(招银中心 黄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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